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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公文审批制度》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虹府办发〔2012〕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区政府全体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邀请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并审议涉及本区全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

  (四)通报和部署每季度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讨论通过有关重要报告;

  (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筹备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会议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会议召开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主持,由区长、副区长根据会议议程分别讲话,传达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通报、部署重点工作等。审议有关重要报告时,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起草情况说明,区政府组成人员可对报告发表讨论意见,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充分讨论后,由区长发表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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