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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四十五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就有关事项各自发文。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由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提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或其他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公文,由区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向市政府请示有关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发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八条 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细化的事项,尚处于前期调研、协调阶段的事项的公文,以及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

  第四十九条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五十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社会公众的公文,应通过《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上海虹口”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主动公开。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做学习的表率。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和经济、金融、科技、法律、管理、外语等专业知识,关心国际国内时事,加快知识结构更新,不断提高理论和知识素养,增强在新形势下把握大局、开拓创新、破解难题、克难奋进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丰富和改进调研方法及手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善于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效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不扰民、不搞层层陪同,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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