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的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的委托,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以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报区长、副区长签发。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要求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遵照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应按规定程序审签后,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四十一条 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的数量和规模。确须召开的会议应做到主题明确、程序简化、节俭高效。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确定出席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积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举办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类论坛、仪式、活动。

  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由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未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同意,不得要求区政府其他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各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予以指导。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区长请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请区长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随意带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文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等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需由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事先应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请示中如实反映。不得以“专报”代替“请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