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凡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邀请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并审议涉及本区全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
(四)通报和部署每季度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讨论通过有关重要报告;
(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区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或由区长直接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向其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以及重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研究审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七)研究由区政府主办、承办,且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工作;
(八)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