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程序行使执法权,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建立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相对人权益告知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规范督察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关领域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等规定。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与实有居住人口和行政管理事项相匹配的行政执法力量配置制度,保障行政执法资源科学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公共资金、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四个环节的公开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政府部门“三公”经费及工程建设、民生保障等领域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上海虹口”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和社区服务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具体实施要求。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事项,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个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办事标准,简化办事程序,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再减少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完善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一门式”运作机制,加快行政审批网上联合受理平台建设,探索“一口受理、一网办理”集中审批模式,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