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重要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民生政策、重要资源配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经过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社区的,应事先征求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市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向区人大、区政协征询意见;政府实事项目安排等重要民生事项,还可通过召开居民座谈会、听证会及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律服务咨询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探索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综合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使决策在理念上具有先进性、在导向上具有正确性、在内容上具有系统性、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区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不断优化和完善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助推创新、公开透明、正当合理、强化效能、提升服务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体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履职、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依程序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按规定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