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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副区长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优化经济调节职能。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区域经济的引导和调控,着力推进发展模式的转型调整,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提升城区功能,使经济运行充满活力、企业创新富有动力、区域经济更具竞争力。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扶持中介机构发展,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加强服务中改进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运行效率。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管理职能。推动社会管理的体制创新和资源整合,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财政资金向民生和社会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培育多种公共服务主体,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新格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进公共服务方式,逐步建立均衡发展、广泛覆盖、便民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惠及更多市民群众。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机制,明确“三重一大”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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