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全区性统计信息发布目录,包括发布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来源、调查方法、指标解释、发布频率及时间、发布范围、发布方式等。区各部门要将所制定的信息发布目录报区发改委(统计局)确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如遇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及时向区发改委(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区各部门发布统计信息目录以外的统计信息时,要事前向区发改委(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信息补充到本部门信息发布目录中。
三、区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或举办全区性活动,需引用全区性统计数据的,必须与已发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提供统计调查制度范围以外的统计数据,需说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和指标含义。区各部门、街道、镇向区委、区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内部研究工作使用、不属于调查制度范围内的统计数据,不得对社会公布。
四、《闸北报》、《闸北有线电视台》、闸北政府网站等媒体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布的全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经区发改委(统计局)审核通过。
五、对未经区发改委(统计局)审核同意,擅自发布全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区发改委(统计局)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予以通报批评;对在统计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区监察局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六、区发改委(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区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做好各部门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备案)工作,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清理和废除非法统计报表。要加强部门统计制度建设,制定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数据质量评估及管理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指导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和工作流程。要认真做好在地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和街道镇统计站的基础建设。定期对区有关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定期对全区统计系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调区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统计执法监督。
上海市闸北区发改委(统计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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