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发改委(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强全区性重要经济社会
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闸北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发改委(统计局)是区政府负责主管全区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以区发改委(统计局)发布为准,并由区发改委(统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出台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未经区发改委(统计局)审核同意,区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全区性统计数据。
二、区各部门需发布本部门的全区性统计数据,须经区发改委(统计局)审核同意,并对所发布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布的统计数据要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和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数据发布时,要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
由区有关部门负责收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区发改委(统计局)相重复、交叉的,必须与区发改委(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要及时报区发改委(统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