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费用标准)
根据沪发改法(2008)00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第八条 (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审批部门责任)
审批部门违反《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意见规定,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予以批复的,或者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建设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节能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工程投资额分档
| 费率(%)
| 算 例
|
工程投资额
| 节能分析篇(章)评估费
|
1亿元(含)以下
| 0
| 1亿元
| 3万元
|
1亿元-5亿元(含)
| 0.0075
| 5亿元
| 3万元+(50000万元-10000万元)×0.0075%=6万元
|
5亿元-10亿元(含)
| 0.0040
| 10亿元
| 6万元+(100000万元-50000万元)×0.0040%=8万元
|
10亿元-50亿元(含)
| 0.0005
| 50亿元
| 8万元+(500000万元-100000万元)×0.0005%=10万元
|
50亿元-150亿元(含)
| 0.0002
| 150亿元
| 10万元+(1500000万元-500000万元)×0.0002%=12万元
|
150亿元以上
| 0
| 160亿元
| 12万元+(1600000万元-1500000万元)×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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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起点标准为3万元,最高标准为12万元。
2、评估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估费用=前档最高评估费用+(工程投资额-前档最高工程投资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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