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费用标准)
  根据沪发改法(2008)00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第八条 (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审批部门责任)
  审批部门违反《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意见规定,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予以批复的,或者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建设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
  节能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工程投资额分档

费率(%)

算  例

工程投资额

节能分析篇(章)评估费

1亿元(含)以下

0

1亿元

3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0.0075

5亿元

3万元+(50000万元-10000万元)×0.0075%=6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0.0040

10亿元

6万元+(100000万元-50000万元)×0.0040%=8万元

10亿元-50亿元(含)

0.0005

50亿元

8万元+(500000万元-100000万元)×0.0005%=10万元

50亿元-150亿元(含)

0.0002

150亿元

10万元+(1500000万元-500000万元)×0.0002%=12万元

150亿元以上

0

160亿元

12万元+(1600000万元-1500000万元)×0%=12万元

备注:1、起点标准为3万元,最高标准为12万元。

   2、评估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估费用=前档最高评估费用+(工程投资额-前档最高工程投资额)×费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