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估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和区选择方法)
(一)所确定的节能评估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咨询的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节能评估资质。
2、近三年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工作业绩不低于5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5、列入上海市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机构。
(二)区节能评估机构的确定
1、节能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对口。
(3)节能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和评估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
2、节能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程序
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委在列入上海市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机构名单中按上述原则确立十家节能评估机构,作为区年度备选机构。
区发改委会同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区年度备选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区发改委下达节能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事项、评估方式和要求、评估时限、违约责任、评估费用、付款方式等。
第六条 (节能评估经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其中: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区建设财力中列支;
(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区发改委,从区发改委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