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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闸府规范[2009]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3月16日区十四届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闸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8] 6号)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运作机制)
  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谁委托节能评估的原则,由区发改委按照本意见委托能评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 (评估范围及方法)
  (一)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
  对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委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二)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
  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发改委参与项目规划方案设计与扩初设计审查,把好节能审查关。区发改委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区发改委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1、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第四条 (评估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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