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等部门《闸北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1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务委等部门《闸北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闸北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顺应外资企业发展需求,着力吸引对区域产业经济具有拉动作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我区,特制定若干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本意见所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或市商务委认定的、在我区新注册的或由外省市迁入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性公司和地区总部性质的管理性公司。其中: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关于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具体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办理。
二、补贴扶持
凡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可享受上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人行上海分行、外管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50号)中规定的相关资助和奖励外,还可依照本意见相关条件享受以下补贴:
(一)设立专项资金。为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入驻我区,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区政府安排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奖励和支持注册在我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并促进发挥其集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