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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装置及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评估情况;
  (五)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安全评价情况;
  (六)经营或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备案制度、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八)国家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街道镇检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作好检查过程记录。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调查取证,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
  对于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检查处理)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审核,并在五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处理的决定。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报请处理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处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联合检查)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直接监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当地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辖区内的医院、学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检查情况通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向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季度在闸北安监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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