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督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分级分类监察)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区、街道镇分级监管。
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察的企事业单位: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液化气供应站;
(二)上海彭浦液化空气有限公司;
(三)上海联华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四)上海市果品公司北郊冷库;
(五)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六)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七)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汽车加油加气站以及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由区和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检查重点)
(一)医院、学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的设施、装置、场所;
(三)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
(四)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
(五)建筑安装施工工地。
第六条 (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责任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于零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月检查1次;
(二)对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每两个月检查1次;
(三)对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位,每两个月检查1次;
(四)结合高温、汛期、雨雪等不同气候特点,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主要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