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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9日)废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试行规定》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1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试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试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和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
  贯彻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督促企事业单位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提供便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政策咨询或专业技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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