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享受
1、对入驻区域内科技园区,并为本区企业提供科技中介服务,占其年度中介服务总量30%以上的机构,区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2、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区域内科技企业举办的大型专项活动,区政府视情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核;(2)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申请补贴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在区科委备案,每半年上报一次在本区的服务量。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同时取消其被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一)基本条件
1、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在本区域内;
2、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3、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4、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政策享受
1、推荐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3、对本区内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并获市级以上立项支持的项目,区财政将按照支持金额的20%(或上级支持有配套要求的)额度予以配套支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4、对本区的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实际运行情况良好,效益显著的,区财政视情给予3-5万元奖励。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核;(2)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每半年上报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和技术设备更新明细清单。
2、区科委每年组织对区域内的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管理人员中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4、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5、有较为完善的孵化及服务管理制度,至少有一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二)政策享受
1、区财政为认定的孵化器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按年度与孵化器一口结算。
2、对入驻孵化器企业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得财政收入部分的70%纳入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
3、对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享受。
(三)申报流程
区级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与评定;(3)区政府审定后颁文。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向市科委推荐:(3)市科委组织审核;(4)授牌。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区科委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向市科委推荐;(2)上海市科委组织审核并上报国家科技部;(3)授牌。
(四)监督管理
1、孵化器应定期上报有关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孵化器应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对连续2年不达标的孵化器,取消其资格。
4、孵化器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65%注入孵化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孵化服务,20%用于孵化器运营管理,15%列入孵化器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从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二)政策享受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