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作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者单位,标准发布后,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名列前三的主要参与单位,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区质监局初核;(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区科委监督企业的申请流程与结果,并接受社会的反馈信息。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取消其被奖励资格,追回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运用社会人才服务资源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一)基本条件
1、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应为企业专业技术与业务特征的急需;
2、引进人才应为高职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期应在两年以上;
3、企业引进的人才可以通过委托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现。
4、通过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企业的效益发生明显的好转。
5、企业已经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相对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
(二)政策享受
1、对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中,区政府将在安排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读、医疗保障、购置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
2、对成功引进人才、并已发生显著效益的企业,区政府将视情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区人保局初审;(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申请补贴的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引进人才的使用情况。
2、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及时取消其被奖励资格,追回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员应当是本区企业中技术骨干和部门主管,并在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开发中担当核心职务;
2、受聘于企业两年以上;
(二)政策享受
1、推荐参加政府组织的专业培训班。
2、推荐企业申报上海市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3、协助企业申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和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等人才培育专项。
4、对列入上海市科技人才专项扶持的项目,区政府将给予必要的资金配套。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区人保局初审;(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
2、区科委、区人保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检查,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人才培育及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基本条件
1、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形成了科技研发的共同合作,并签订正式协议。
2、企业对共同研发项目有实际的投入。
3、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架构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充实、人员到位、资金有保障。
4、企业设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
5、企业与专家结盟并得到政府确认和资助。
6、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合作建立、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
(二)政策享受
1、对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区政府将根据其合作形式和产业化效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2、对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区政府视情给予配套扶持。
3、对企业获市级以上立项的科技特派员项目,区政府给予市支持金额1:1的资金配套。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由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审;(3)实施资助。
(四)监督管理
1、企业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产学研联盟和技术转移中心每半年向区科委上报一次实际运行情况。
2、区科委跟踪企业工作站、联盟和中心的项目及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条 支持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
(一)基本条件
1、科技中介机构主要业务在本区。
2、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企业的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3、全市性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或机构入驻闸北区域内的科技园区开展专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