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经区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确认。
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闸北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每年度复审制,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并追缴有关资助资金。
第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上市
(一)基本条件
1、列入区科技型改制上市培育的企业;
2、列入国家证监会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3、列入国家证监会成功上市的企业。
(二)政策享受
1、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之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2、对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3、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流程
(1)科技企业向区科委、区商务委上报申请材料;(2)区科委、区商务委组织相关部门评审;(3)确定扶持意见。
(四)监督管理
区科委对企业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一)基本条件
创新基金项目:
1、企业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2、企业申报的创新项目应在其法定经营范围内;
3、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其他项目:
获得国家863计划等科技资助项目;获得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获得上海市级以上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二)政策享受
1、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政府给予不低于35万元的资助;获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区政府给予不低于市资助资金标准的配套;
2、对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由区政府酌情给予奖励;
3、对企业获市级以上科技重点计划项目,区政府酌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三)申报流程
创新基金项目:(1)在www.innofund.gov.cn填报申请材料,并报区科委审核;(2)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其他项目: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后报市科委。
(四)监督管理
1、企业应按要求向市、区科委上报各类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
2、区科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3、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由区科委负责对资助资金的跟踪。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2、企业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并具有持续创业和创新的能力。
(二)政策享受
1、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指南的科技创业项目,区政府创业扶持资金将给予资金支持。
2、扶持资金额度将根据企业投入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有所不同,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每家创业企业只享受一次创业扶持。
(三)申报流程
(1)申请材料报区科委初审;(2)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3)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四)监督管理
1、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
2、区科委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基本条件
1、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附有权利与义务明确的联合组建协议书,并有一个主要组建单位。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3、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良好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