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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闸北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审定先进要高标准、严要求。根据层层选拔、好中选优的原则,区级先进个人一般从基层先进中推荐,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般从已获得的市级综合或单项先进中和区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中推荐,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在所在基层单位张榜(白榜)公示,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派员到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公示的,将限期整改,若不履行这一程序的,取消推荐资格。
  4、被推荐为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还需提供居住地表现情况,企业负责人的候选人,还必须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环保、劳动等部门的审查,还要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并附上报告,审计中若发现有问题的,一律不能参加推荐。
  5、未组建工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等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
  6、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经过本单位民主评议考核,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其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80%以上职工投票通过,不履行这一程序或投票同意数未达到参加投票人数的80%,则不能推荐。
  7、所有上报的区先进个人、集体、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模范集体候选单位必须在上报事迹材料同时,附各系统党组织书面鉴定意见和基层工会职代会意见。
  (三)评选推荐比例
  1、推荐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比例。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50%以上,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应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农民工代表。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2、闸北区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总数掌握在在岗职工总数0.2%、闸北区先进集体总数掌握在2%。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占50%以上;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和机关、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超15%;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台胞、侨胞、农民工应占有一定比例。区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各单位评选出的区先进个人和集体上报的事迹材料篇幅在1500字左右,内容要求以概括性描述、数据和典型事例反映出被评选候选人、候选集体三年来(2007--2009年)的主要业绩,先进事迹材料和区先进登记表、汇总一律用电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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