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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闸北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模范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上海市模范集体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
  (二)闸北区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条件
  闸北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勇于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全力推进闸北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围绕闸北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2、围绕闸北区城市建设,在积极推进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落实,旧区改造、完成区重大工程、实事项目和立功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3、围绕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4、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创建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5、围绕建设平安闸北,在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闸北平安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均不得评选闸北区先进生产(工作)者。
  闸北区先进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闸北区先进集体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要求
  (一)荣誉称号的设置
  1、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上海市模范集体
  2、闸北区先进生产(工作)者、闸北区先进集体
  (二)评选推荐方法和要求
  1、被评选出的区先进个人、集体和被推荐的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必须经基层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区评选委员会审定,最后报区政府批准。
  2、评选推荐活动坚持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严格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评优推荐,各级主管部门要对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认真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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