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实施执法行为,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行政执法权;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得放弃或者推诿法定职责;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按照市级部门公布的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实施执法活动;要探索创新行政执法分类分步实施模式,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群众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14、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协调和监督机制。要积极完善联动执法,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有效解决依法推诿和执法缺位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妥善予以处理;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探索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出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15、进一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推进相关制度建设;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工作,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和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实施建设工程审改方案和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同时继续清理各类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后续监管,对已经取消、不再审批的事项要抓紧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提升工作效能,改进服务质量。
16、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继续贯彻实施《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首的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要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政府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17、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层级监督制度;要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区政协民主监督;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落实司法建议;要加强专门监督,积极开展行政监察,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要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