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区安全监管局:依托区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组织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开展综合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比范围。
(十)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长效机制;协调区属媒体刊登、播放包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知识在内的公益信息和公益广告。
(十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法律研究,为整治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十二)区综治办:负责指导整治工作开展,并加强对街镇政府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实事项目的督导、考核。
六、整治步骤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在普遍检查、摸清底数、掌握隐患的基础上,各单位要采取自查整改、行业部门检查督改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按组织部署、排查整治、督查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至6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上海站管委办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使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全面知晓平安建设内容,督促相关负责人对本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排查整治(至10月31日前)。各街道、镇、上海站管委办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在建高层建筑逐一排摸、实地检查,建立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档案台帐。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进行督改或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隐患。
(三)督查验收(至11月30日前)。由区综治办牵头,相关单位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对各街(镇)、上海站管委办整治成效进行督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政府。同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长效管理,形成适合本区且行之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督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高层建筑隐患整治。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整改措施、要求、期限;对存在火灾隐患特别是公共消防设施缺乏、故障且因维修资金缺少等原因难以落实整改的高层居住建筑,所在街镇政府要筹措资金落实整改,街镇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对存在火灾隐患且因业态多、产权单位多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由所在街镇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资金来源,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高层建筑施工管理。要求施工单位设置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监管,严格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落实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