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清理结果完成后,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全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清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
附件:
1、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2、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3、现行有效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 填表人: 电话:
规章名称
|
|
上位法依据
|
|
有关行政强制的条文
| 行政强制
设定的条文
|
| 清理建议
及理由
|
|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的条文
|
| 清理建议
及理由
|
|
行政强制
实施程序的条文
|
| 清理建议
及理由
|
|
是否需要制定新的
行政管理措施
(提供具体方案)
|
|
是否需要上升
为地方性法规
(提供具体方案)
|
|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