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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规章清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53号文附件《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本区负责《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清理。
  (一)清理分工及时间
  《暂行规定》的清理工作由上海站管委办牵头负责,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等《暂行规定》的实施部门,对规章中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删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议,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于11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
  (二)清理建议的提出
  清理部门要根据政府规章的梳理情况,对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清理建议报区政府法制办:
  1、政府规章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予以删除;
  2、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但政府规章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修改;
  3、行政强制有法定依据,且政府规章中有关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予以保留。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由文件起草机关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清理建议,并填写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于11月3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现行有效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分工见附件3)。
  (二)区政府部门及彭浦镇政府规范性文件
  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制定机关需仔细查找、清理本部门或镇政府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于1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清理文件总的数量、修改和废止文件的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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