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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1〕2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此外,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3号)中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明确了清理原则、分工、时间等。现经区政府同意,就开展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删除。具体如下:
  1、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中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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