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旅〔2009〕31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精神,特此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建村〔2009〕3号通知(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沟通和协调,共同组织做好本区县的申报工作,于5月20日前组织完成申报工作,并向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寇云凤、翁长茂;联系电话:23115516、23115494;传真:23115494)提交下列材料:1、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见附件);2、镇(村)基本情况(1500字左右文字材料);3、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4、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5、区县政府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