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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8号)的精神,分年度制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计划和专项支持资金的管理办法,落实好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专项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十二)鼓励在赣保险机构引入总部资金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对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融资额的0.5‰奖励。
  (二十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中涉及消化历史包袱和税收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清收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处理和固定资产确权中的行政事业收费依法依规给予减免。
  (二十四)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对贷款余额的70%为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下及纯农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十五)对在赣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季末平均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融资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高于上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十六)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政策。逐步加大省财政投入力度,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十七)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员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八)各设区市已经出台的相关扶持措施与本意见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六、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九)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共享,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并存的征信机构体系和信用监督与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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