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来赣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对来赣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其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可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十三)对来赣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际留存部分给予一次性等额补助,满3年后可转让出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满3年后可转让出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新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对来赣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十五)支持在赣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对新入驻的分支机构,各级政府均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的,享受来赣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
(十六)对贷存比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并确保资金流动性和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财政性资金存款可给予倾斜。
(十七)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凡年末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且同比不上升的,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财政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村镇银行达到监管要求且存贷比大于50%,财政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十八)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列入江西省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望近年上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前期费用。对当年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省级荣誉奖。
(十九)企业上市首发融资或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企业上市首发或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二十)对拟在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其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统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备案确认函时间为序,前10名的企业每家由试点园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之后的每家补助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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