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5.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7.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三、认定程序
项目认定实行企业申请、市合同能源办受理初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办法。
申请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在项目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的一个月内向市合同能源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当年度《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资料复印件、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聘用证明(已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名单的可以不提供)
3.项目合同、技术方案及相关验收报告复印件;
4.项目运营情况及所达到的技术指标说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预估计算表;
5.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证明(必要时应附送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市合同能源办对企业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2.对不属于项目认定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有争议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管理委员会审定;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市合同能源办根据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认定现场核查笔录》,必要时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市合同能源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是否已通过相关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