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2]396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税务局,市税务直属分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现就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成立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委托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能源办)负责。认定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中列支。
二、申请条件
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
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