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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二)加强农村集体出租土地新建项目的管理

  严禁将农村集体出租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在农村集体出租的农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在农村集体出租的农用地上新建设施农业项目,须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发展规范农业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9号)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要对出租土地的使用进行监管,发现违章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四、实行农村集体土地集中租赁管护

  农村集体土地集中租赁管护是由区园林绿化局和各镇(街道)农服中心(或委派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下属单位),通过行政协调、法律裁决、经济补偿等方式,取得对重点管护区土地的租赁管护权,并采取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地块、落实管护责任等措施,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资源集中租赁管护机制。

  由区园林绿化局对镇级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范围内、区级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范围内、市级以上公路两侧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温榆河两侧河堤以外200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集中租赁管护,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由各镇(街道)农服中心(或委派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下属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列入重点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集中租赁管护。此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未实行集中租赁管护的其它农村集体土地负有监管职责,并根据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随时调整农村集体土地集中租赁管护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集中租赁管护的租地费用,按租赁管护区域不同,分别由区级财政和相关投资主体承担;管护费用由区级财政拨付。

  五、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的管理机制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的管理责任

  建立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清查及整改、农村集体土地集中租赁管护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集体在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为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要成立镇长(主任)负责的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专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的全面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和使用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出租土地流转合同和出租土地使用情况的清查和整改;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和出租土地流转事项;负责本辖区设施农业项目的调查、审核和申报;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违法囤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配合国土、规划等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囤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集中租赁管护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本辖区相关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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