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2010-2011年度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情况的通报
(沪经信节[2012]395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资源利用认定委),开展了2010-2011年度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认定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为目标,截至2011年底,全市共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14家,被认定企业均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全面规划,规范开展认定工作
1.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工作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根据上海实际,市资源利用认定委还制定了《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细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检查作业指导书》,从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认定审查制度、认定管理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罚则等方面,提出了细化的实施意见,使认定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上述文件规定均在2010、2011年认定工作中得到了有效贯彻。
2.实行市、区县两级政府共同管理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由所在地的镇(乡)政府推荐,并向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在区县经委(商务委)完成初审的基础上,再由市资源利用认定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审核。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认定工作效率,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源利用认定办)和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市资源利用协会)在门户网站上专门开设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模块,开展认定企业网上申报、咨询等工作。市、区县两级政府共同管理,使一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