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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十二五”节能降耗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市教育局。负责完善教育系统节能管理考核机制,促进学校节能;加快推广学校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加强节能教育培训,制定节能降耗教育方案,把节约资源知识纳入全市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系。

  (七)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提出加快全市节能降耗技术开发的建议措施,协调落实研究开发节能降耗技术、工艺、设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八)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建筑领域节能降耗的措施建议,具体负责建筑节能降耗管理,协调落实禁止使用粘土砖和关停粘土砖厂方面的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和落实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耗管理的措施,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

  (十)市农委。负责研究提出发展农村新能源和农业循环经济的建议措施,具体负责农业节能降耗工作。

  (十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政府机构的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机构节能规章制度,编制政府机构节能采购指南和节能采购目录;按照节能标准改造政府机构采暖、空调、照明、电梯等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用品;带头采购低油耗汽车,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依法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信委落实禁止使用粘土砖和关停粘土砖厂;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审批,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十四)市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实行差别电价和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工作。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市属监管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将能耗指标纳入市属监管企业经营业绩非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列入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六)市文广新局。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节能宣传,播放节能、节水等公益广告。

  (十七)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落实支持节能降耗的有关税收政策。

  (十八)连云港工商局。查处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节能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市水利局。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拟订各类用水的价格政策;协调落实科学节水、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会同市统计局制定和落实全市用水考核指标。

  (二十)市商务局。加强商业领域节能管理,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设备和技术;加强商用建筑节能,严格控制商业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

  (二十一)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节能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创新、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节约型企业、节能型企业建设。

  (二十二)团市委。组织团员青年开展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能源良好习惯。

  (二十三)连云港质监局。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分类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加强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市监察局。对违反节能法规行为进行督查。

  (二十五)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节能项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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