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户口不在一处,但双方均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申请所在地户口年限规定,一方将户口迁至另一方的,迁移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户口年限规定限制。
(四)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3周岁以下儿童,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户口年限规定限制。
(五)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3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不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成年单身子女,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户口年限规定限制。
(六)离婚单身人士户口迁入婚前户口所在地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七)申请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的人员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户口年限规定限制。
第二十二条 (特定人员的年龄条件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申请规定)
经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市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为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服刑、劳教人员的申请规定)
本市服刑(包括缓刑)人员或劳教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方可申请廉租住房。刑满释放人员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为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后,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与农业户口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廉租住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或者相关亲属应当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