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24号 2012年4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其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