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区政府成立昌平区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水务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承担全区水务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部门联动、数据共享、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务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普查职责和经费
(一)工作职责。区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全区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所需专业设备的购置,基础数据和软硬件环境建设,全区宣传方案编制及组织实施,培训教材编制和区级、镇级普查人员的培训,全区基础数据的汇总整理与填表上报,质量抽查及成果开发利用。各镇(街道)普查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所需辅助设备的购置,基础数据和软硬件环境建设,镇级、村级普查人员的培训,本辖区宣传方案的编制及组织实施,本辖区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基础数据的录入汇总与填表上报,指导普查员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经费。区、镇两级普查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凡在全区水务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水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