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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四、规划有效期限

  宅基地住宅建设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建设人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划监督

  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单位应不定期对宅基地住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宅基地住宅竣工后,建设人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审批单位申请规划验收。审批单位应在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六、规划执法

  (一)宅基地住宅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在建宅基地住宅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宅基地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限期拆除。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住宅,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限期拆除。

  (三)宅基地住宅建设人不执行停工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通知公用事业单位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公示催告、查封施工现场及强制拆除等措施进行查处。

  (四)违法建设的宅基地住宅无法确定建设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媒体并在违法建设的宅基地住宅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人或建设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行政责任

  规划昌平分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督查、督导,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宅基地住宅的规划审批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向区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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