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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赣府厅发〔2012〕32号 2012年5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于政府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科学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省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全省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实现对服务业的全行业、全口径统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5个行业门类,48个行业大类。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是反映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同时辅之以实物量调查。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方式,采用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结合的办法。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能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两大系统的积极作用。要规范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标准和口径,提高服务业部门统计的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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