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2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论文至少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