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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2012)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随着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对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实践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我们对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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