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区质量技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生产者自述材料(包括种植品种、面积、产量、质量、人员、管理和经济效益等);
(四)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材料;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生产者经申请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四章 产品专用标志管理
第十四条 获批准后的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包装上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标签上,也可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但不得变形或变色。
生产者于每年初制定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上报区质量技监局,年终上报使用情况表汇总并附使用情况说明。区质量技监局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依法获准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未获准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销售经营金山蟠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和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第五章 产品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技术、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