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金山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质量技监局、区农委、工商金山分局、区财政局、区环护局、以及吕巷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区质量技监局,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初审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专用标志的申报;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协调建立、管理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金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金山蟠桃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生产、销售金山蟠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质量技监局申请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金山蟠桃;
(二)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都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的蟠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