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动调整工作模式,有效应对新法实施
各单位要避免新法出台阶段,被动等待上级部门指导性意见,不敢执法,甚至不执法的情况,要主动调整工作模式,积极履职,根据新法规定、法律原则等自行调整执法流程、法律文书等内容,主动上前一步,靠前一点,有效应对新变化、新要求。
二、加强协调化解机制,提高矛盾解决能力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有效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化解前,努力减少矛盾争议的产生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说理式执法,通过平等、双向的说理和沟通,切实保障被管理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通过说透法理,公开执法内容、公布执法程序,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通过变执法为服务,把执法与办事、服务紧密结合,让行政相对人既感觉到法律的权威,又体会到服务的温暖,从而达到促进被管理对象自觉遵法、守法的良好效果。各单位应充分运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诉讼外化解争议的新机制。
(二)化解中,努力加大矛盾争议的解决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与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和争议中的协调沟通,对已进入司法审查的案件,应查明案件产生原因,分析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冲突的可能性,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调动可能的行政资源及时化解矛盾,以争取达到“案结事了人和”。涉案单位行政领导要严格遵守《闵行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积极出庭应诉,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政府依法行政、解决问题的信心,充分发挥行政领导在解决争议中的决策和引导作用。
(三)化解后,努力落实矛盾争议的处置
各涉案单位不仅应关注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结果,更应把工作重心放在化解行政争议、妥善解决矛盾上。对已办结但当事人未达到其预期目的的行政案件,各涉案单位仍应进行矛盾的化解,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各种可行方法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以避免当事人成为申诉信访人员,降低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消耗。
三、继续保持良性互动,提升机制运行效果
区政府各行政机关与区法院在建立和完善行政与司法互动方面已经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良性互动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并强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建议反馈等制度,提升互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