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安监发〔2012〕41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协调运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付学东 86589622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有效整合安全生产应急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托市消防局和沈阳化工集团、东药集团现有应急机构、人员及装备组建的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沈阳市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沈阳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其中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人员不少于150人,沈阳市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人员不少于30人,沈阳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队人员不少于30人。
第三条 救援队员要求为男性,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在第一线从事抢险救援的经验。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紧急状态下,救援队接受市安监局领导、协调和调度。现场救援工作由沈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实行统一指挥,两个中队配合。
(二)属地负责原则。正常情况下,日常管理分别由原单位正常履行管理职能,按照本单位年度计划组织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安全抢险原则。在抢险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救援队员的安全,同时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