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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PSAM卡的使用变更。PSAM卡自然损坏或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不可擅自处理,须填写《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变更表》(见表3),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与PSAM卡一并交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处理。如需变更使用位置的,使用单位须填写《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变更表》,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PSAM卡的注销、收回。使用单位自身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或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不按要求使用管理的单位,在发出限期整改意见书后,对逾期不整改的使用单位可取消其PSAM卡使用权,收回PSAM卡。填写《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注销表》(表4),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连同PSAM卡一并交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 PSAM卡的监督检查。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PSAM卡使用、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到各使用单位检查PSAM卡使用、维护情况。每半年将本地PSAM卡的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申请表

  2.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登记表

  3.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变更表

  4.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注销表

  附件1:
  宁夏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申请表

  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所属县(市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PSAM卡管理员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PSAM卡申请

用 途

原有数量

申请数量

用于医院结算

 

 

医生工作台(不用于结算)

 

 

自助服务终端

 

 

经代办医保

 

 

经代办社保

 

 

卡服务网点

 

 

合  计

 

 

PSAM卡使用

PSAM卡编号

读卡器编号

安装位置

责任人

 

 

 

 

 

 

 

 

 

 

 

 

 

 

 

 

 

 

 

 

(如数量多,则另按附件2附PSAM卡使用登记表)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信息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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