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出项目
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预备费(应急费)。基本支出包括社区(街道)机构运行的人员、公用、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以及居民区的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包括社区(街道)业务费、居民区工作经费、设备配置以及社区(街道)专项支出。预备费(应急费)包括社会稳定、扶贫帮困、专项慰问等经费支出以及其他应急、特殊工作支出。
(二)支出标准
1、基本支出
(1)在职人员经费: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市、区有关政策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核定。
(2)社区工作者(包括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委员、社工、基层党务工作者、消安社工等)的人员经费:按照区人保局有关方案核定。
(3)聘用人员经费:按照实际需要人数和不同的工作类别、工资标准核定。其中:物业一体化管理以外的社区(街道)门岗经费按照综治委有关方案核定。
(4)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其他相关费用在结余资金中安排。
(5)其他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核定。
(6)社区(街道)本部的公用经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按照办公房租赁的有关规定核定,“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和车辆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按照“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核定,其余公用经费按照每年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核定。
2、项目支出
(1)社区(街道)业务费:根据工作性质设置大类核定。其中:经常性项目按照居民人口、区域面积或服务对象等测算核定,包括每年在每个社区(街道)的预算中固定安排党建经费100万元;一次性项目按照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进行核定。
(2)居民区工作经费:每年每个居委会安排17万元。其中:办公经费6万元;自治活动经费6万元;党建经费5万元。
(3)设备配置:按照“必须、合理、节约、共享”的原则,参照部门预算设备定额进行核定。
(4)社区(街道)专项:根据社区(街道)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市、区两级政府的实事和重点项目核定。其中:经常性项目按照居民人口、区域面积或服务对象等测算核定;一次性项目结合社区(街道)的具体实际进行核定。
3、预备费(应急费):暂定每个社区(街道)每年安排500万元,具体包括社会稳定、扶贫帮困、专项慰问等经费支出以及其他应急、特殊工作支出。具体使用由各社区(街道)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操作,区财政局加强对其财务规则规范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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