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权限的通知
(沪建交〔2012〕684号)
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沪府[2012]50号)要求,部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下放到各区,由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经研究,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由区(县)立项的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具体按沪府[2012]50号文附件1范围执行。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级政府管理分工原则,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应成立抗震办公室,该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固定办公场所,单独挂牌。
三、机构职责
(一)区(县)抗震办公室在市抗震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日常审查工作,对具体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以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抗震办公室名义,单独出具抗震审查意见,并报市抗震办公室备案。
(二)在市抗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上海市“十二五”工程抗震防灾规划,会同区住房、规划、民防等相关部门,研究编制区(县)工程抗震防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