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1〕38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冀卫农基〔2010〕23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生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目的
通过对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考核,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的原则;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挂钩的原则。
三、考核评价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等。
(三)项目完成情况。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城乡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情况。
四、考核评价
(一)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评价标准。按照《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附后)进行考核评价。
(三)评价方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问卷调查等方法具体实施评价。
(四)考核评价步骤。
1、各县(市、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3、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含直管县,下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各县(市、区)评价得分,12月31前将评价报告和评价得分同时报送省卫生厅和财政厅。
4、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评价报告和考核结果,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等次,完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
五、资金拨付
为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健康发展,充分体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可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拨付,以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二)严格考核评价。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附后),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真实、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