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辖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全县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原则上按农业户籍人口的1.3‰实行总量控制,以乡镇为单位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云南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云编办〔2007〕51号)执行。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公平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工作绩效考核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收入待遇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8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公开采账、统一配送,在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确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过渡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市级遴选中选的十家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五)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全县居民健康问题实施重点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根据国家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三类九项,一是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做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健康教育两项工作。二是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做好儿童保健服务、孕产妇保健服务、老年人保健服务三项工作。三是针对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做好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慢性病管理、预防接种、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四项工作。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承担,由县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绩效考核后兑现。
|